依法打击犯罪优化营商环境利川市法院审
日前,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串通投标案,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的犯罪行为,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基本案情?年6月16日,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了某工业新城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被告人卢某得知后,为了能成功中标,通过向A、B、C三家建设公司借用资质,并由卢某实际把关标书制作,控制总投标报价参与投标,希望以这种“围标”的方式提高中标概率,最终A、B两家建设公司成为入围中标候选人,年7月11日卢某借用资质的A建设公司以人民币.34元成功中标。此工程现已施工完结。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认为?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借用多个资质参与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卢某经办案民警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未明显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某为中标案涉工程,借用多个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控制总投标报价参与投标,该工程的中标项目金额达.34元。
被告人卢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其行为损害的不仅是招标人的利益,更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供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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