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闻精神病人并非全免刑责利川一精神

近日,利川市法院就一起精神病人涉嫌盗窃罪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追缴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4元,发还给被害人。

年6月26日至6月30日期间,谭某先后多次在利川市谋道镇入室盗窃他人手机、腊猪肉等财物,经认定,谭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44元。

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部分责任能力。

另查明,谭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年、年、年、年四次被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谭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此外,被告人谭某系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人,在本案中具有部分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谭某经司法鉴定,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部分的刑事责任。

供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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