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利川年度十大食品药品违法典

利川市年度十大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利川市全年共受理和处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件,全年完成食品快检批次,完成食品、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批次。

全年查办食品药品一般程序违法案件件,罚没款.45万元,端掉黑窝点15处,移送涉刑案件3起,判决4人。

为进一步震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现面向社会公布年度十起案情较为复杂、涉案金额较多、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食品药品案件,以案说法,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共同努力构建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重庆※※酒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案。

年6月5日至年6月20日期间,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对位于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辖区内的7位食品零售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从中发现经销商从程※※处购进的白酒票据上均标示有“恩施市个体工商户程※※”的信息,且7位食品零售户现场出示的“检验报告”均与其销售的各品种、各批次白酒不相符。

经查:年4月29日至年5月5日,当事人先后向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辖区内的蒋※※等10位食品零售户销售了※※牌系列白酒、贵州茅台镇洞藏老酒、散装苞谷酒、散装高粱酒,货值金额合计.00元;盖有“恩施市个体工商户程※※”公章的信息,实则为虚假市场主体信息,当事人实际在万州某地违法生产,开具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销售票据不真实、内容不完整;10位食品零售户7个白酒品种的“检验报告”有16份是虚假报告,且所售4个品种的程※※牌白酒,总酯检验结论不合格,属未按规定履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2.并处罚款.00元。

利川一村民误饮酒精致双目失明案

年2月6日,吴※国侄女吴※萍向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吴※国在吴※处喝酒后出现头晕、视线模糊等症状,医院治疗,希望利川市食药监局调查处理。

接诉后,利川市食药监局迅速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于同日对吴※处存放的散装“白酒”予以扣押。经查,吴※提供的“白酒”,实为其子转手一店名为“※※牛肉面”内所剩的燃料酒精,而非食用白酒。同时,为了民事案件需要,特请来公益律师参与调查,并为吴※国诉讼代理至法院。后经法定机构检测,送检“白酒”中甲醇成分含量高达6.56mg/ml,造成了吴※国双目失明;6月21日,对原告作出了二级伤残鉴定意见。

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吴※等四被告赔偿原告吴※国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2元。

利川※※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白酒案

年7月9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利川市※※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系伪造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要求立案调查。

同日,涉案产品被依法扣留。年7月11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三个品批白酒中的部分“海之蓝”“天之蓝”白酒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系吕※※合伙人陈※※从南京徐※※处购进瓶,来源渠道不明,当事人承认其属假冒产品,货值金额.00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海之蓝”“天之蓝”白酒共计瓶;2.并处罚款.00元。

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案

年8月15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人举报,称其于6月13日在利川市福※堂生活超市交了.00元用于购买保健食品,投诉人于8月14日到其超市购买了3样产品(嘉德牌卵白蛋白口服液及两样装饰品),一共花费.00元,后退了元,投诉人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称其店销售产品时带有强迫性质。

接此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经营的40个品批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以赠送礼品吸收会员办理泡脚卡,连带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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