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点观察利川某楼盘如今陷入业主,物业和

4月19日晚上20:54分,一位读者向“精点利川”爆料,他在电话里给我讲述了他们所住的楼盘最近发生的一件烦心事儿。因为停车位,停车费的问题,买房居住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楼盘开发商之间吵得不可开交,几乎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

业主,物业公司,楼盘开发商,应该是《亮剑》里面晋西北的“铁三角”。卧槽,怎么一不小心成了《情深深雨蒙蒙》里的“三角恋”了。对于一个农村娃儿来说,这样的事情颇出乎我的意料。基于业主们某些偏激的言论,我也只有给他们一些建议。

第一,不要去扯横幅,因为你买了房在那里居住,不是短期,而是长期的。不能够让你的关系剑拔弩张,对谁都没有好处。第二,不要散发传单,事态扩大了,并不是对你们一定就有好处。如果让别人下不来台,你为自己准备好楼梯没有。第三,你们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去和物业及开发商沟通。不要将自己永远置于弱势一方,所有的交涉都要做到有礼有节,有据有利,不卑不亢。

其实,这一场复杂的三角恋中。其死结就在于停车费是不是高了,停车位是不是属于公摊面积。这些停车位是属于业主的,还是属于发商的,或者说是物业管理公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在这些相应的法律条文里,停车位的归属界定相当模糊,并没有明确指出车位属于住房公摊面积。因为,车位的权属,应当依照签定的购房合同里的相关条款为准,对业主和楼盘开发商(即建筑建设单位)形成共同的约束。

那么,中间的物业管理公司,他们其实是为业主服务的,他们管理的是小区的安全,绿化,卫生,楼道,电梯等公用设施。换句话说,他们其实是业主共同聘用来管理公用面积的。他们的工资,就是从业主每个月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里面得来的。他们所收的停车费,其实也是在为楼盘的开发商代收服务。业主其实可以解聘物业公司,因为你的服务我不满意,花了钱了买不到满意的服务,就是消费关系,就有权解聘。

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这是人类发展史上不可回避的问题。那么,这些矛盾一旦形成,也并不是非要以过激的行为来解决。业主,物业公司,楼盘开发商,应该坐下来开诚布公的谈判协商,达成共识。

业主买了房子,是想在这里长久的居住下去,谁都不想碰到烦心事和闹心事,谁都理解,都是这样一个心态。而你们却事先拉着横幅,张贴传单,且不论这些行为合不合法。试问,你们收到了自己想要的效果了没有?达到了自己的目的没有?事实证明,这些是无用功。想必买得起房子的人,都是明白人,干嘛要去做这些糊涂事儿呢?

物业管理公司,是为业主和楼盘开发商服务的,在这里不应该喧宾夺主,在制定每一项管理办法的时候,应该要和业主委员会沟通,和楼盘开发商协商,特别是在涉及到收费问题,必须要听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及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法则,因为物业公司的本身,是费用收取的执行者,是不具备独立制定收费标准的权利的。

楼盘的开发商,发生这样的事情,对其自身的品牌美誉度和市场信誉度,都会造成负面影响,有时候的针锋相对,会对自身的发展,带来许多消极因素,何故要为之?在这个时候,开发商应该大胆的和业主坐下来理清思路,共谋发展。怎么处理这件事儿,取决于开发商的能力和魄力。做好了,是给自己做一次广告。弄砸了,就是砸了自己的招牌,闲置了自己白花花的银子。

那么,出现这样的纷争,谁来主导调解,让他们达成共识,让他们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答案只有唯一的一个,那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才是主导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引导民心所向,规范行业秩序的主角。因为政府代表的是权威,是民意,是一个社会的公信力。毕竟业主委员会的上级单位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楼盘的开发商,他们的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约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上往下说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县,市是房管局或者住建局。而这些单位,也只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权力机关。

赞赏

长按







































北京中科白癜风专治白癜风
北京中科白瘕风级别


转载请注明:http://www.lichuanzx.com/lcszz/2590.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