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利川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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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住建部、省、州关于查处违法建设五年行动方案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鄂建办〔〕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我市“三违”整治工作的实际,需尽快制定出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推进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为此,按市政府安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两办两乡”对年6月28日颁布的《利川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年5月9日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发函征求意见,综合征求到的意见和试行一年来的开展情况,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5月23日以党组扩大会的形式再次进行了审定;5月27日由市政府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两办两乡”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专题会的形式进行了修改;修订送审稿于5月31日开始在“中国利川网”上进行了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未收集到相关意见,经过市司法局法制审核,形成了《利川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修订送审稿);8月11日,向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进行了报告并审核通过;8月24日,市政府以“利政规〔〕2号”文件印发实施。现将起草修订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定《利川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一是上级有要求。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6号),明确“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随后,住建部、省住建厅制定出台了(建规〔〕号)、(鄂建办〔〕号)文件,州住建委、州规划局转发了省住建厅查处违法建设五年行动方案。住建部、省住建厅通知均明确了工作目标:“到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省、州每年都进行了专项督察,目前来看,利川市的处置工作处于相对滞后状态。

二是原文件的有效期已到。利政规〔〕12号《利川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于年6月28日颁布,有效期为一年,现已期满。必须根据试行的情况对该文件进行修订,以便于分类处置工作的全面推进和落实。

三是全市机构改革有需要。查处违法建设是一项复杂、艰巨、系统的工作,需要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支撑。全市机构改革后,对多个部门进行了撤并整合,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急需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职责,充分考虑利川违法建设主要处置对象,对原《利川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在实体上、程序上都需要进行有较强针对性的修改,特别是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以快速有效地开展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关于违法建设的信访压力也比较突出。

四是群众有需求。根据《湖北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鄂建办〔〕号)的要求,距离年底前全部处置到位的时限,只有不到一年半的时间。违法建设五年行动方案实施三年以来,我市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开展进度缓慢,效果不是很明显,特别是还有很大部分的未登记建筑未进行认定和处置。部分未登记建筑当事人急需通过分类处置完善手续,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希望政府尽快出台并实施相关的分类处置办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利川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1、第四条内容的修改,根据全市机构改革后各单位的职能职责,重新明确了各单位在《办法》和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将原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的全部行政处罚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原市国土资源局的全部职责和原规划局的部分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外对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名称进行了修改。

2、根据全市机构改革的单位名称,将第五条第(二)项单位名称进行修改。第(三)项内容增加“规划许可证”。

3、第六条增加“正在建设的”,突出新增违法建设的管控。

4、第八条,根据夷水水务公司的建议,将原来“饮用水源等敏感禁建区”改为“饮用水源第一保护区范围内”,对第(七)项增加“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等管网”。

5、为快速推进处置工作,将第十三条中的“7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

6、将第十四条中的“行政部门”改为“相应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为以后在行政诉讼中保留证据,将第十四条中增加“由相应职能部门对涉案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证据保全”的内容。

7、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意见,结合原《办法》试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和增加处置工作的可操作性,删除第十八条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

8、根据机构改革的职能,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改为“城管执法部门”,“住建部门”该为“城管执法部门”。

9、根据机构改革的职能,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工商”改为“市场监管”、“文化”改为“文旅”、“卫计”改为“卫健”、“消防”改为“应急管理”。

10、根据全市存量违法建筑较多的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有效期一年”改为“有效期五年”。

特此说明

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年9月11日据中国利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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