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女子因家庭矛盾跑去干哥哥家,丈夫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A在人身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权益反抢刀具砍伤黄C和黄D,致二人轻伤二级,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近日,利川市检察院依法对张A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该案入选湖北省检察机关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年12月13日,张A与妻子肖B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当天傍晚,黄D、黄C(均系肖B干哥哥)在黄C家中请张A、肖B吃饭调解。在此过程中黄D反复指责张A,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推搡,张A报警,民警赶到对双方进行教育后离开。
张A离开后,又返回黄C家,意图喊妻子肖B一起回家,但肖B不回应,黄C拒不开门。张A多次用肩膀撞门,黄C遂持菜刀站在门后,在张A再一次撞门时,黄C即开门朝张A头部砍了一刀。张A夺过菜刀朝黄C腿部砍去,致黄C腿部受伤倒地。黄D见状拿起割草刀朝张A头部砍去,被张A抬手格挡,刀尖砍在张A前额处,张A夺过割草刀并将黄D头部砍伤。张A随即停止伤害,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黄C、黄D医院治疗。经鉴定,张A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C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D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以张A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件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利川市检察院重点围绕张A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属正当防卫,造成黄C、黄D轻伤的后果是否属防卫过当进行审查。
利川市检察院将该案上报恩施州检察院,在恩施州检察院的指导下,对案件事实、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论证,召开了检委会讨论研究,并进行了公开审查,最终认定张A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张A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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