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惠企惠民政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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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惠企惠民政策汇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应对工作,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惠民政策措施。现对市域内发改、财税、金融、人社、科经、住建、环保等领域已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供企业参考。

第一类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用水价格

(一)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现行价格下调10%(期限为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办理方式:市科经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并公布市域中小微工业企业名录。发改部门负责价格核定。供气供水部门在企业缴费时直接按下调价结算。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发改局价格股覃芳

市科经局中小企业股张迪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管理股吴婧娇

市住建局燃气办黄仕玖

市夷水水务公司城区客户部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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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一)适用对象: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

(二)政策标准:从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办理方式:适用对象向供电部门申报,供电部门直接落实。科经部门负责监督。

(四)政策依据:鄂发改价管〔〕40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发改局价格股覃芳

市科经局信息电力股欧阳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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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费补贴

(一)适用对象: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三)办理方式:发改部门会同科经部门、卫健部门提供适用对象目录,供电部门具体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算。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发改局价格股覃芳

市财政局企业股杨青川

市科经局信息电力股欧阳学

市卫健局规划财务与信息股吴胜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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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5%电费结算优惠政策

(一)适用对象: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标准的用户,不包括高耗能行业用户、居民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户。

(二)政策标准:自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办理方式:由供电公司直接结算。

(四)政策依据:鄂发改价管〔〕48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发改局价格股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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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电、气用户“欠费不停供”

(一)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方式:水、电、气供应部门直接落实。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5号、鄂发改价管〔〕40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发改局价格股覃芳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管理股吴婧娇

市住建局燃气办黄仕玖

市夷水水务公司城区客户部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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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免房租、延长合同期限

(一)适用对象:年1月1日以后承租(含续租)地方国有企业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年疫情期间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后确定具体延长期限。

(三)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直接向出租方申请办理。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5号、鄂国资产权〔〕12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国资局谭盖13330643

七、降低检验检测费用

(一)适用对象: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三)办理方式: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供水部门落实。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管孙启鹏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股宋婕

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分局潘健

第二类强化金融支持

八、降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一)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标准:

1、人民银行支持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疫情期间,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贷款的利率上限为最近1年期LPR减基点,期限1年;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未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目录医疗相关企业贴息。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年新增贷款(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1年期LPR的30%给予贴息。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春耕备耕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5%—10%。

4、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和续贷、展期安排。一是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注:涉及个人经营类贷款)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二是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年6月30日,免收罚息(注:免罚息是明确规定的,但没有规定说不正常计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三是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注:意味着贷款五级分类不会下调,即一般情况下,疫情防控前是什么等级,到延期还款日之间是不会下调的,同时意味着在此期间信用报告上相应的信息也不会调整),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注:达成延期还款安排即按调整后的安排报送征信记录)。

5、创业担保贷款延期、展期安排。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6、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利川农村商业银行、恩施兴福村镇银行利川支行运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对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普惠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年2月26日至年6月30日期间的新增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1年期LPR加50个基点。

7、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一是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二是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上述措施,自年3月1日至年6月30日执行。

8、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办理方式:信贷政策落实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和展期政策落实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所在地就业部门或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支持;贴息政策落实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征信政策落实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向贷款或信用卡发放金融机构申请支持。

(四)政策依据:发改价格〔〕号、财金〔〕3号、财金〔〕5号、建金〔〕23号、银发〔〕29号、银保监发〔〕6号、鄂政办发〔〕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政府办公室金融股周宇

市发改局社会发展股袁红

市科经局中小企业股张迪

市财政局金融股肖兴奎

市就业局就业援助股刘峻希

恩施银保监分局利川监管组李筱华

人行利川市支行金融管理股叶金彪

农业发展银行利川支行杨佳

工商银行利川支行邓建明

农业银行利川支行张宇

中国银行利川支行王涛

建设银行利川支行任运生

邮储银行利川支行刘亚军

湖北银行利川支行熊玲

汉口银行利川支行姚元贵

利川农村商业银行李言位

村镇银行利川支行张孟兵

九、降低担保费率

(一)适用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

(二)政策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三)办理方式:企业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公司予以审核落实。(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宏财担保公司冯兴琼

第三类加大财税支持

十、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重点企业支持政策

(一)申报对象:有意愿、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生产紧缺医用防护物资(医用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服(手术衣)、测温仪、心电监护仪、负压救护车等)的企业。

(二)政策标准:对列入全省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扩产、转产、新建的设备购置费由财政全额补贴;支持企业争取银行机构优惠贷款,省财政给予50%贴息;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已生产的库存产品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三)办理方式:市科经局指导有意愿、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自愿申报,省指挥部比选确定全省重点企业名单,享受支持政策。

(四)政策依据:鄂政发〔〕5号、鄂经信办函〔〕3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科经局张迪

十一、抗击疫情公益性捐赠现金和物品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9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税政一股吴伦勇

市税务局税政二股黄桂平

市税务局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股易立

十二、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适用对象: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十三、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适用对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办理方式: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十四、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标准: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十五、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年1月1日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9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十六、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一)适用对象: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二)政策标准:自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十七、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二)政策标准: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十八、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二)政策标准: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告。

(三)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十九、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适用对象: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企业。

(二)政策标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办理方式:申报期结束后,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税申报表及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退税。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二十、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一)适用对象:“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标准: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三)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及相关附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二十一、延期缴纳税款

(一)享受对象:所有纳税人。

(二)政策标准: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5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二十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买房屋、土地免征契税

(一)适用对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纳税人。

(二)政策标准: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三)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4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同第十一条。

第四类加大稳岗支持

二十三、就业补贴

(一)适用对象:春节期间(截止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二)政策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可按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办理方式:人社部门主动对接企业服务,根据防疫指挥部、经信局提供的春节期间开工的企业名单,核查上班员工和资料,落实补贴。

(四)政策依据:鄂政办发〔〕5号、恩施州人社函〔〕6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就业局刘峻希

二十四、稳岗返还补贴

(一)适用对象:正常缴纳社保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和欠费企业除外)。

(二)政策标准:对参保职工人(含)以下企业,直接按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费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三)办理方式:人社部门根据企业在社保系统的缴费清单,直接按照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四)政策依据:《疫情防控期间稳岗返还操作指导意见》。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就业局向浩

二十五、社保减免、缓缴政策

(一)适用对象: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方式参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二)政策标准:年2月-6月,免征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从年7月起,按降低费率政策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年内,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三)办理方式:在疫情期内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zwfw.hubei.gov.cn)申报核定,或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单位在代缴个人应缴社保费时,单位年2至6月应缴纳部分按政策免征。

(四)政策依据:人社厅发〔〕18号、鄂人社发〔〕4号。

(五)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社保局陈东梓

二十六、免费技能培训

(一)适用对象:企业返岗、待岗、转岗、新上岗职工及延迟复工人员等各类劳动者。

(二)政策标准:提供免费培训。

(三)办理方式:实现线上免费培训。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动者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移动端:skills.kjcx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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