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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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鄂法资讯目录

第期

01、黄陂法院元旦前集中发放一批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案件执行案款;

02、雷公法庭“背靠背”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03、武穴法院年底掀执行风暴;

04、利川法院对“老赖”房产依法强制执行;

05、汉阳区法院众志成城迎战结案大考;

06、孝昌县法院组织干警参加义务献血活动;

07、澴城法庭妥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08、竹山法院岁末集中攻坚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09、司法救助彰显为民;

10、夹河法庭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11、郧西法院为妥善化解涉保险纠纷出实招;

12、常健巡视员赴恩施听取代表委员意见。

NO.1

黄陂法院元旦前集中发放

一批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案件执行案款

12月28日上午,武汉市黄陂法院向86名工人代表集中发放被企业拖欠了一年多的劳动报酬执行案款37万元。《湖北日报》、《长江日报》、《武汉晚报》和湖北电视台、湖北经视、湖北卫视、武汉电视台等省、市主流媒体现场进行了采访和报道。

被执行人余某系某服装厂负责人,年8月至10月,余某以生意不好为由拖欠该厂86名工人劳动报酬51万余元。年10月19日,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执行人余某于10月25日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执行人余某名下虽有多处房产,但其一直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且逃匿外地躲避债务。年1月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21日,黄陂法院判决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余某偿还拖欠员工工资人民币51万余元。

11月16日,余某拖欠劳动报酬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该案涉及工人数量较多,且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长,被执行人余某还有其他债务需要执行,时至年关,为了尽早兑现工人权益,黄陂法院高度重视该案执行工作。一方面,执行专班积极协调其他债权人,优先执行工人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加快被执行人财产处置进度,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完成了执行财产的拍卖、变卖工作,并于12月28日将首批执行案款37万元全部发放到工人代表手中,案件执行效率受到工人代表的好评。

来源:黄陂法院

文字:柯盛光

NO.2

雷公法庭“背靠背”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12月26日下午,天空下着毛毛细雨,安陆法院雷公法庭庭长陈芳和2名干警驱车前往大悟看守所,采取“背靠背”的方式,成功调解尹某与盛某民间借贷纠纷。安陆市雷公镇中心街尹某高兴地说:“没想到法院办事效率这么高,不到10天就解决了我们的纠纷”。

年6月,安陆市雷公镇曹岗村盛某向尹某借款24万元,用于土地开发,借款时约定还款时间为年5月30日。届期后,经尹某多次催要,盛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前不久,盛某突然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关押在大悟看守所。无奈之下,尹某一纸诉状将盛某告上法庭。

年12月17日,雷公法庭受理该案后,庭长陈芳迅即前往看守所送达诉讼材料。经过了解,被告盛某承认向原告尹某借款24万元,用于土地开发的事实,陈庭长觉得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于是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先进行调解,化解纠纷。随后,陈庭长与原告尹某沟通,提出在看守所内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此案,尹某表示同意。

在调解过程中,陈庭长一趟又一趟的进出看守所,在尹某与盛某之间进行协调,不断减少双方的分歧。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尹某与盛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盛某自愿定于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尹某借款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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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陆法院

文字:董志新

NO.3

武穴法院年底掀执行风暴

12月29日上午,武穴法院执行一科先后对两名老赖予以司法拘留。这是武穴法院开展“岁末执行攻坚”活动以来,加大对老赖打击力度的一个缩影。

今年11月以来,武穴法院认真落实最高院关于开展“岁末执行攻坚”活动精神,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纳入失信黑名单一批、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批、建议召回问责一批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等“五个一批”要求,先后将人纳入失信黑名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78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拘留16人,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人。同时,还结合换届选举契机,争取到市委、人大、政协的支持,对失信被执行人建议取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资格,先后取消了5名政协委员候选人资格,3名人大代表候选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武穴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件,执行案款金额2.1亿元,取得了“岁末执行攻坚”活动的阶段性胜利。

来源:武穴法院

文字:余文钦李佳霖

NO.4

利川法院对“老赖”房产依法强制执行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欠债后下落不明,经债权人申请,12月28日,利川市法院对“老赖”房产依法强制执行。

因民间借贷,谢某与两债权人产生纠纷,被两债权人起诉。经利川市法院调解,谢某与两原告达成协议,谢某于今年8月8日前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共计40万元。但调解协议达成以后,谢某“老赖”本色尽显,玩起了“失踪”,长期下落不明。

据此情况,两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通知、裁定、公告等程序后,利川市法院于12月28日发出搜查令,依法对谢某位于半岛国际的一套商品房进行了搜查和强制评估。

整个搜查和评估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由市公安局备案管理的开锁技术人员开锁打开房门,利川市法院执行局、司法技术科、法警大队干警以及精诚司法鉴定所评估人员、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搜查和评估,并制作了《搜查及评估笔录》。

评估后,如双方当事人仍未达成和解,该房产将依法公开拍卖。通过此案,也希望其他的“老赖”引以为戒,及时履行债务,不要试图挑战法院执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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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利川法院

文字:郑伯翰李修贵

NO.5

汉阳区法院众志成城迎战结案大考

12月下旬以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全体干警鼓足干劲,抢抓结案,形成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全力以赴做好最后关头的冲刺。

诉讼服务大厅立案调解部门王文兵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诉前保全与调解,助力业务部门轻装上阵;法警大队进行安检和巡查,为院抢结案营造安定的工作环境;法官约见室里,法官耐心地就案件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加快案件办理速度。执行、速裁团队及其他业务庭干警争分夺秒,开庭、调解、接待当事人、撰写文书,保质保量冲刺抢结案。

连日来,王琴法官日结案7件,盛其华法官日结案6件,李忠、叶凌芳、何俊杰、王侃、姚旷、赵春琳、祝旖旎等法官日结案数亦超过3件。全体干警集中精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为完成全年审判工作任务一鼓作气,奋力冲刺!

来源:汉阳区法院

文字:张娟顿煜卿龚子英

NO.6

孝昌县法院组织干警参加义务献血活动

12月29日,孝昌县法院组织干警志愿者到献血点进行无偿献血,通过实际行动奉献自己的爱心,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上午9时,自愿报名参加献血的法院干警在院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武振林带领下,来到献血活动现场,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秩序井然地排队填写献血登记表、测量血压,验血检查、抽血。干警志愿者积极响应,纷纷加入到无偿献血的行列中,有的干警还多次参加献血。其中,法院干警杨毅在参加庭审后,一个人来到献血点贡献了毫升的鲜血。

近年来,该院先后组织干警60余人次进行义务献血,不仅培养干警关爱社会、乐于奉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彰显了干警服务社会的爱心和奉献精神,展示了新时代法院干警的风采。

来源:孝昌法院

文字:闵杰

NO.7

澴城法庭妥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近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澴城法庭钟江林法官运用他丰富的人生阅历洞悉当事人心理,不仅断清了家务事,还使得原告主动撤诉,做到案结事了,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年7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汤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辆标致汽车归被告汤某所有,汤某于年1月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20万元整。原、被告离婚后,又各自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原告从年1月30日起,曾多次向被告索要《离婚协议》约定的2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在准备开庭前,钟法官注意到原、被告并无争执不悦,双方时不时有一些家常的言语交谈,看到这一情形法官意识到调解的可能性。法官当即找到原告了解案件经过,当法官从原告处听说原、被告离婚后关系尚可,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的时候,杨某的陈述逐渐哽咽。法官对关系较好的原、被告对簿公堂感到诧异,也意识到原告杨某隐忍哽咽的背后有一定隐情,经过法官耐心的宽慰,原告杨某终于留着眼泪道出实情,原来被告离婚后重新步入婚姻,并生育一子,原告并不是自己贪财好利,只是不忍心自己木讷少言的孩子在新的家庭受冷落和委屈,所以想通过诉讼给儿子争取一些存款,为孩子的未来做准备。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钟法官单独找被告汤某交谈,委婉道出了原告的忧虑,指出了婚生子已到了结婚年龄的现实,法官通过自己忙于工作、缺失陪伴孩子成长的经历,提醒汤某意识到父子亲情的珍贵。通过法官人性化的点拨,汤某意识到原告的苦衷,心中的疑虑得到解答,并主动找到原告和解。

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笔录,相关财产得到合理处理,笔录签署后,被告体会到原告的良苦用心,承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多关心照顾儿子,积极履行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绝不有意偏袒、徇私溺爱小儿子,一碗水端平。

还未开庭,原告心中的不安焦灼此时都化为乌有,当场写下一份撤诉申请书,本可能矛盾升级的婚后财产纠纷案被血浓于水的亲情浇筑,得到圆满的结局。

来源:孝南区法院

文字:高小梦

NO.8

竹山法院岁末集中攻坚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竹山县法院于12月初开展岁末集中攻坚活动,集中力量执结一批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截止12月29日,该院执结民商事执行案件件,结案率70.97%,执行到位标的1.58亿元,标的到位率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67%。

该院对有执行能力的案件制定预案,在12月份对18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提前签发拘留决定书,通过执行威慑促使15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或主动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加大对涉民生、涉金融案件执行力度,12月份执结涉民生案件26件、涉金融案件11件,执行到位标的万元。12月13日,时值县“两会”召开,该院在执行一起债务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某、石某(系竹山县某企业员工)暴力妨碍法院扣押财产,均被司法拘留15日、罚款元,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此事发短信威胁县党政主要领导,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听取汇报后,坚决支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2月25日,该院组织30多名干警对两起阻碍民生工程建设的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对妨碍执行的1名当事人、两名案外人予以司法拘留,保证了工程进度不受影响,得到了县委、政府领导的高度赞赏。

 

来源:竹山法院

文字:刘先超

NO.9

司法救助彰显为民

神龙架林区法院立案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对符合申请司法救助条件的弱势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减、缓、免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截至12月29日,今年立案庭共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办理缓交诉讼费用案件12件13人,缓交诉讼费用元。

  

在今后的工作中,立案庭将严格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做到不让有诉求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让当事人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神龙架林区法院

文字:王天赋

NO.10

夹河法庭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近日,郧西法院夹河法庭通过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某采取拘留措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得以执结。

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陈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年4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陈某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吴某彩礼款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陈某外出到陕西省白河县务工无法取得联系,被执行人李某的女儿下落不明,该案迟迟未能执行,申请人多次到法庭,请求执行该案。

为安抚申请人,尽快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执结该案,夹河法庭干警一路奔波赶赴陕西省白河县寻找被执行人。经多方打听,最终在白河县城一工地找到被执行人李某与陈某。由于陈某拒不执行,态度恶劣,12月13日,郧西法院依法对陈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12月21日,在陈某被拘留期间,夹河法庭负责人常峻溟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返还被执行人陪嫁物品后,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彩礼款0元。当日下午,夹河法庭三位干警赶赴申请人家中,组织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在法庭干警的见证下,申请人将陪嫁物品返还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立即返还了彩礼款项0元。22日一早,夹河法庭干警赶往郧西县拘留所对被执行人解除强制措施。

一起耗时半年之久的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的顺利执结,及时化解了两家之间的矛盾,消除了社会隐患,深得群众的赞扬。

来源:郧西法院

文字:陈涛

NO.11

郧西法院为妥善化解涉保险纠纷出实招

今年以来,郧西法院采取措施妥善化解涉保险纠纷,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及时进行理赔,提高涉保险纠纷调撤率,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目前,郧西法院共受理涉保险纠纷案件件,审结件,其中调解51件,判决46件,撤诉4件,调撤率54.5%。与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减少21件,调撤率上升3.48%。

经该院调研发现,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最多的案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交警队、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在主持该类案件调解时,即使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因怕麻烦及节约开支而不派员参加,导致受害人不得不起诉至法院。加之,保险条款均有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规定,案件是否能及时解决对保险公司无关痛痒。但审判实践中,若此类案件都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会出现保险公司消极理赔甚至拒绝理赔的现象。有的保险公司为达到少赔或拖延理赔时间等目的,总要等到法院的生效判决才支付保险赔偿款,不愿意提前支付或与原告调解,使一些原本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难以及时有效化解,迫使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导致交通事故的受害方迟迟得不到保险赔偿,延误经济困难的受害者及时住院治疗,严重者会危及生命。

郧西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专业的理赔人员对保险事故的理赔有准确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应按照当赔则赔、当调则调的理念积极理赔,减少涉保险纠纷进入诉讼的数量。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解的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及时进行干预指导。保险公司不适时履行赔付义务,造成当事人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鉴定费用是为了更好的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因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为解决该问题,郧西法院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争取支持,主动与交警队、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协调,并提出建议。建议若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交警队、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的调解,交警队、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以一定的形式记录在卷。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将认定相关诉讼费及鉴定费属于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所必须的费用(保险法规定,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所支出的必须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一定数额诉讼费、鉴定费。

通过该项举措倒逼保险公司积极理赔,参与调解,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解决途径,及时实现保险合同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反响良好。

来源:郧西法院

文字:叶银青李尚群

NO.12

常健巡视员赴恩施听取代表委员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同恩施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沟通与联络,促进省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健巡视员一行于12月22日到恩施州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诚恳征求代表、委员们对省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上,常健巡视员向代表、委员们汇报了省高院关于年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年的工作打算。听取汇报后,与会代表、委员们对省法院及州中院在执法办案、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司法改革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交流座谈中,代表、委员们围绕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化建设、人民法庭建设和法院队伍管理等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加强科学执法,二是加强绩效管理,三是加强制度落实,四是树立模范法院,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六是科学确定编制,七是加强信访体制改革。

在听取代表、委员们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后,常健巡视员感谢代表、委员们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高度重视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补齐补强工作短板;同时,也希望各位代表、委员今后能够一如既往地监督和支持法院工作,及时指出法院工作中的不足,以推进法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来源:省高院

文字: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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