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针对外地人员20
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针对外地人员
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承诺
根据市委政府的相关要求,为打造全域旅游和良好的营商环境,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树立良好利川公安交警形象,市交警大队报请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批准,针对外籍人员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0种具体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如下:
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对安全行车未构成严重影响的;
3、驾驶证丢失或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4、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
5、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指出后能立即按规定放置的;
6、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强制保险标志的,但经指出后能立即按规定放置的;
7、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8、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认识的;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0、机动车医院就诊的;
11、机动车系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等紧急任务的;
1、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13、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14、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5、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1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17、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18、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19、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0、在机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利川交警执勤执法行为进行广泛监督,现将大队班子成员及各中队中队长
大队长牟建权:
教导员向文贞:
副大队长陈敏:
副大队长李中兵:
副大队长兼事故中队中队长王强:
副大队长何洪军:
副大队长徐俊:
副大队长杨剑:
副教导员兰娇:
一中队中队长冉维:9
二中队中队长李念华:
三中队中队长邓革:
四中队中队长李子辉:
车驾管中队中队长段国权:
执法监督中队中队长杨铧:
情报对策中队中队长白霞:
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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