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村民欲哭无泪亩多黄连就这样糟蹋完了

近日,利川市忠路镇红沙村一组村民谭某祥准备去给黄连上肥,当他走到本组小地名满院子的山梁时,发现自家的黄连几乎被野猪“拱”完了,看着那些只栽了三年左右的“半成品”黄连被“拱”的天翻地覆,乱七八糟,顿时就懵了。

“才栽两三年,还不是‘起(利川方言,收获的意思)的时候,全都弄成这样了。’”谭某祥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一时间欲哭无泪,“种这些黄连,付出了多少劳力和代价,一夜之间全被野猪糟蹋了。”

“现在管得严,对野生动物保护得很好。可是咱们老百姓辛辛苦苦种出来的庄稼和农作物,也不能就这样白白糟蹋了。”谭某祥说,“打是犯法,套是违法,这些道理我们都懂,但是保护野生动物的职能部门,也要考虑一下怎样保护咱老百姓的利益吧。”

边访边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地人民政府作为野生动物的保护主体,在引导、督促、监管老百姓保护野生动物、对他们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的同时,也应该担负赔偿责任。

老百姓种出来的作物被野生动物损坏,却没有因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加害被保护野生动物,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行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但在现实中,这条法律并没有真正践行。很多时候,老百姓的庄稼受到了损失,基本上都是“自认倒霉”。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悖于公平公正,又不符合民心民意,有违于合情合理。

近年来,随着利川生态环境的越来越好,以及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野生动物的繁殖越来越旺盛,随之而来的后果就是,野生动物与人“争食、争地盘”的现象也愈演愈烈。

野生动物活动范围的剧增并将对人类的生存空间进行吞噬,是保护起来的必然结果。那么,相关部门也应该在对人类行为“明令禁止”的同时,对野生动物给“以食为天”的老百姓危害和损失有所考虑,有所负责。

对以买卖、肉食为目的恶意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要严加惩处,这一点无可厚非,不容置疑。那么,假如说老百姓是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利益而对野生动物实行的制裁措施,是不是应该得到善意的宽容和人性化的对待呢?值得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职能部门去思考。

倘若说野生动物的猖獗危害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弄得民不聊生,民声沸腾,这样的保护,就会失去一定的意义和成色。

讨野猪檄

野猪,本方外之物,不食人间烟火。数年之前,因肆意猎捕,各山野乡村,几近绝迹,濒临绝种。

那些年,兽夹套索,土枪火铳,棍棒锄斧,群起而攻,数十村民围追截堵,让野猪无处可藏,无路可逃,无锥立足。

野猪,别号“山尖子”,腰圆膀粗,蛮力甚巨,生性暴烈,从不轻易称臣俯首,束手就擒,哪会如此不战待缚,坐以待毙。和人类之战,虽处于下风,也曾嘴咬六十老汉胯部,致其住院半月才康复,还因牙撕四十壮汉之尻尾,扯走碗大坨肉,差点一命呜呼。

后来,国家法度严谨,明文保护。世人照章办理,依法执行,遂套夹匿收,刀枪入库,让野猪修养生息。

然,野猪本兽。既无交配之节育,又无政策之计生。因功能之强大,欲望之强烈,便迅速繁衍,“猪”口剧增。时至今日,村野山谷,均有其踪迹。起初,尚还扭扭捏捏,遮遮掩掩,昼伏夜出。几经试探,确定人类不敢猎捕,便胆大如斗,成群结队,进村入户。撞门寻食,翻灶掀锅,可谓无恶而不作。

“猪”须食。却因既无约请之华筵,又无相邀之盛席。只能为非作歹,从山野村夫口中夺食。且无论是刚播下之薯种,还是半成熟之苞谷,均不会碍口食馐。一夜之间,便能量半亩薄田,三分沃土,拱得天翻地覆,颗粒无收。

除了粮食,对药材特产,也不放过。野猪猖獗,已到“祸乱”之地步。整年劳动,披星戴月,沐风栉雨,却因野猪三脚四拱,穑禾在五黄六月之季,就一干二净;却因它九糟十踏,庄稼在七收八割之时,便百孔千疮。

虽野猪和民,势同水火,两立对峙,然野猪有法度护身,弗敢乱动也。村民怒,但不敢捕;村民恼,但不敢杀。只得骂骂咧咧,怨声载道,复“自认倒霉”哉?

遂请府部,思深虑熟。民遵法度,法应保护。村民之损,何以补偿?村民之失,怎样复得?当官为民,定当良策相对;衙门朝南,可要为民做主。

对野猪罄竹难书之累累恶行,严加管教并惩处。或组织猎捕,或统一投保,都应有所行动。解稼穑于水火是救民众于倒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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