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女方无明显反抗行为或反抗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童乐强奸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童乐在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下,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和不敢反抗的心理,违背被害人意志,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类案检索:刑事审判参考[第号]孟某等强奸案——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发生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但女方无明显反抗行为或反抗意思表示时,不得据此推定为默示状态下的不违背妇女意志。
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孟某等五人在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下,骗取酒吧工作人员的信任,谎称系被害人的朋友,从酒吧带走被害人,预谋实施性侵害,并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和不敢反抗的心理,违背被害人意志,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粤刑初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系本案的被害人。
被告人童乐,男,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因本案于年8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建军,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乐犯强奸罪,于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于年1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告人童乐及其辩护人卢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日发函建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7月6日时许,被告人童乐与朋友“阿某1”、“阿某”相约在惠州市惠阳区办芭塔酒吧喝酒,后被害人刘某受其朋友陈某1邀请也到该酒吧和被告人童乐等人一起喝酒,期间被告人童乐和被害人刘某互相加了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温颖慧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蕙宇
张恒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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