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罪案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罪案,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系驾驶员,被害人李某系唐某所在车队队长李某某的儿子。因该车队认为唐某在年7月时不服从管理擅自发车,车队队长李某某、副队长周某、会计周某某三人就决定扣除唐某该班次工资。

年8月9日该车队发工资时,唐某发现车队给他少发一个班次工资,便打电话质问李某、周某某,并于次日9时许当面质问周某某与其发生争吵后被人拉开。

年8月12日,唐某与李某电话约定见面地点,在相见后二人发生争吵、推搡,李某用拳头打击唐某,唐某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朝李某颈部和其他部位连续割划八次,其中颈部三处裂伤分别长达9厘米、11厘米、16.5厘米,伤口深达肌层。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矛盾,在与被害人推搡、打斗的过程中持刀朝李某身体要害部位多次割划,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大家,人际相处,发生矛盾时要多沟通、多理解,而不是激化矛盾,造成不必要的悲剧。

来源:利川市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Aimee审核

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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